对于以公司形式经营生意的小伙伴们来说,Div 7A 借款是一个在税务规划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特别是在公司的业务营利能力强,有大量现金留存的情况下。
要了解除Div 7A 借款问题,首先还是要说一下澳洲的所得税体制。大家都知道,在目前的所得税体制下,公司是固定税率(目前中小公司的税率是27.50%);个人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目前的最高税率是45%+2.00% Medicare Levy)。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可以比公司所得税税率高近20%。在此情况下,如果公司向人个分红,个人就需要补交19.50%的所得税 (由于Franking credit – 公司所得税返还 这一制度的存在,公司已交的所得税会作为 credit 返还给个人,并抵扣个人的应交税款,所以分红所得只需要补交差额)。
这一情况,诱使一些公司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等),在个人需要现金时,从公司借款,而不是分红。借款和分红在税务处理上的主要区别是,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等)向公司的借款,并不作为他们的个人收入,因此无需缴税;但根据税法,分红则是其个人收入的组成部分,需要和其他来源(比如工资、房租、利息等)的收入一起加总,然后根据相应的税率纳税(当然,如前文所说,由于Franking credit – 公司所得税返还 这一制度的存在,公司已交的所得税会作为 credit 返还给个人,并抵扣个人的应交税款)。
通过以上这一操作,公司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等)就可以把他们的最高税率,控制在公司的税率(目前是27.50%)水平上,从而避免税务体制中对高收入者的高税率。
为了应对这一情况,澳洲税法增设了Div 7A部分,以求对这类情况进行有效管控。
概括地说,Div 7A规定,公司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等)从公司的非经营性贷款,如果不及时归还到公司的银行账户,借款人与公司之间需要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合同需要规定借款人必须以不低于规定利率(bench mark interest rate,ATO每年会公布)每年向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会作为公司的收入,在公司层面缴纳所得税)和部分本金(本金的偿还年限不得长于7年)。Div 7A还规定,在没有借款合同,或有借款合同,但利率低于规定利率,或本金偿还年限长于7年的,借款被视为公司对借款人的分红,和个人其他来源的收入一起加总计征个人所税率。更为重要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分红不能享受公司所得税返还 (也就是说,分红将作为 unfranked dividends)。
引入Div 7A之后,人们习惯性地把公司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等)从公司的非经营性贷款,称为Div 7A 借款。应该说,Div 7A的引入,还是有效的控制了公司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等)无限制、低税率地使用公司资金的现象,达到了立法的目的。与此时同,Div 7A 借款也成为公司税务规定时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我们在会陆续推出几篇文章,进一步解释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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