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生意资本利得税优惠(small business CGT concessions)的相关规定中,有一个非常核心的概念:关键个人(significant individual, 是指持有至少20%参与比例Small business participation percentage)的个人)。
理解了这个概念才能理解生意结构对小生意资本利得税优惠的影响, 并理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 流金(现金)流向。
在使用公司、合伙企业、信托的生意结构来经营生意时,资本利得税优惠的适用主体和实际受益人是不一样的。
好的生意结构,一方面能让适用主体更好地利用小生意资本利得税优惠;另一方面,在适用主体向受益人转移/支付这些因优惠政策带来的现金时,不会带来另外的税务问题。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公司这一生意结构。
从适用主体更好地利用资本利得税优惠的角度来说,公司不是一个有利的生意结构。因为个人、信托等除了可以适用50%资本利得减免 (50% capital gain reduction)外,还可以适用50%资本利得折扣(50% capital gain discount),但公司不可以。
同时,从适用主体向受益人转移/支付这些因优惠政策带来的现金的角度来说,使用公司这一生意结构也会面临问题。
比如,当一个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在出售经营性资产,并产生资本利得税问题时,适用的主体是该公司(合伙企业、信托),但实际受益人是的股东(合伙人、受惠人- beneficiaries)。
举例来说,A公司把自己的经营性资产,一家餐馆以$50万($20万净资产+$30万溢价)的价格出售,就产生了$30万的资本利得。如果满足小生意资本利得税优惠的规定,A公司可以适用50%资本利得减免 (50% capital gain reduction),从而把应税的资本利得减少到$15万。
假定这一年公司没有其他收入,则公司在年终报税时,需要缴纳税款$4.125万 ($15万 x 27.50% 当前适用公司税率)。 此时,公司账户的现金余额为$45.875万 ($50万 – $4.125万)。这笔现金,通常只能以股东分红(股息)的形式,流向真正的受益人—股东。
对公司来说,这$45.875万中,$30.875万是税后所得 ($20万净资产( 之前年度经 营活动税后所得的累计数额)+ $10.875万 ($15万应税资本利得 – $4.125万税款),$15万是免税所得。
股东在收到公司分红时,$30.875万税后所得所对应的公司原来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 (franking credit system),ATO会全额返还给股东,然后根据股东个人的收入和相应税率来计算当年股东应该缴纳的所得税。但$15万的免税所得,因为公司并没有缴纳相应的所得税,股东在收到相应的分红时,没有可以退回的税款,但仍需根据个人的收入和相应税率来计算应该缴纳的所得税。这就是说,这$15万,对公司来说,是免税的,但在分给真正的收益人(股东)时,又被重新征税了。
再来看一下固定受益信托(fixed trust/unit trust)。
作为信托的一个类型,固定受益信托,可以适用50%资本利得减免 (50% capital gain reduction)外,也可以适用50%资本利得折扣(50% capital gain discount),所以比公司能适用更多的优惠。
但实际受益人在收到固定受益信托支付的资本利得税免税部分的现金时,需要首先抵减固定受益信的持有成本,超出部分则需要作为资本利得(CGT event E4)计入受益人的应税所得,根据相应的税率计算并缴纳所得税。
上述例子,如果如果生意是以固定受益信托的方式经营的,$30万的资本利得(假定$20万的净资产是设立固定受益信托时的资本性投入),在经过两次50%的优惠适用后,信托的应税所得减少至$7.5万。
从对受益人支付现金流的角度看,$50万中,$20万是返还受益人的投资,$30是资本利得。如果固定受益信托是由两个人各持有50%,每个受益人可分得$25万,其中$10万是返还受益人的投资,$15是资本利得。
从受益人的税务处理的角度看,信托$7.5万的应税所得,每个受益人分得$3.75万。每个收益在在个人税务申请时,需要把$3.75万还原成初始的资本利得$7.5万。由于受益人作为个人,可以适用50%资本利得折扣(50% capital gain discount),从而把相应的应税所得,重新减至$3.75万。
与此同时,根据CGT event E4的适用要求,50%资本利得减免 (50% capital gain reduction)的优惠额$3.75万,需要抵减受益人的初始投资成本。也就是说,每个受益人的初始投资成本因此从$10万减至$6.25万。由于每个受益人实际收到的投资返还是$10万,由此就产生了$3.75万的资本利得。
这就是说,由于CGT event E4在存在,在固定受益信托这一生意结构下,50%资本利得减免 (50% capital gain reduction)的优惠并不能真正使受益人享受到这一税务优惠。
最后再看一下家庭信托(family trust/discretionary trust)。
首先,家庭信托和固定受益信托一样,可以同时适用50%资本利得减免 (50% capital gain reduction)外和50%资本利得折扣(50% capital gain discount)。
其次,家庭信托的在收益分配(trust distribution)规则,把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所得和根据会计规则计算的所得,按照同样的比例在不同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配,不会导致把免税所得分给受益人时产生新的资本利得税的问题。
上述的例子,如果生意是以家庭信托的方式经营的,$30万的资本利得($20的净资产所对应的日常经营所得,应该在以前年度就已经分配给信托的受惠人,是作为受惠人对信托的贷款留存在信托中的,在本年度不存在税务问题),在经过两次50%的优惠适用后,家庭信托的应税所得减少至$7.5万。
从现金流/税务所得分配的角度看,在这个特定财年,如果没有其他收入,家庭信托的会计收入为$30万,应税所得(收入)为$7.5万。如果把这些收入平均分给两个人(夫妻),则每人可以从家庭信托分得现金$15万(会计收入),但在他们的个人税表中,则仅需要申报从家庭信托分别分得的应税所得(收入)$3.7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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