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小生意资本利得税优惠需要满足一些基本条件(必须是“小生意”或适用优惠的净资产不超过$600万,资产必须是经营性资产)。
但如果适用优惠的资产是公司股份或在信托中的利益,则需要满足额外条件。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需要先看两个重要概念:
- 核心个人(significant individual test):在公司或信托持有的参与比例(不同与持股比例,ATO对此有特别的定义和详细的说明)不少于20%的个人(注意,只能是个人)是核心个人
- 利益相关人个 (CGT concession stakeholder): 核心个人 + 配偶
概要地说额外条件可以总结为(具体可参阅ATO网站:https://www.ato.gov.au/general/capital-gains-tax/small-business-cgt-concessions/basic-conditions-for-the-small-business-cgt-concessions/extra-conditions-if-the-cgt-asset-is-a-share-or-trust-interest/):
- 20%参与比例 – 参与性要求
- 90%参与比例 – 穿透性要求
- 80%经营性资产要求
根据20%参与比例的要求,如果如果一个个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经营性商业实体(公司或信托)的参与比例低于20%的话,通常不能独立适用小生意资本利得税优惠(Small business CGT concessions)。
其内在的逻辑是,如果一个个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经营性商业实体(公司或信托)的参与比例低于20%的话,则他们对该商业实体的运营发挥不了实质性的影响力。ATO认为这类的持股或参与,是静态/被动的持股或参与(相当于上市公司的小股东)。
穿透性要(90%参与比例 )主要针对多层次的商业实体。比如,几个个人(商业伙伴)分别通过自己的家庭信托持有一家控股公司的股份,同时,控股公司则持有所有的经营性实体(公司或信托)(参看下图)。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控股公司出售经营性公司(或信托),需要满足90%的参与比例才能适用适用小生意资本利得税优惠(Small business CGT concessions)。
在计算参与比例时,只有不少于20%的参与比例(大股东)再能被计算在内。也就是说,控股公司参与比例低于20%的股东(小股东)所持有参与比例的总和不能高于10%。
换句话说,在这个例子中,参与比例不低于20%的信托(大股东)在控股公司的参与比例的总和不低于90%,控股公司才能适用小生意资本利得税优惠(Small business CGT concessions)。
80%经营性资产要求是指,在如果出售的资产中,包括静态/被动的持股或参与(投资),经营性资产的比例必须达到80%,才能适用小生意资本利得税优惠(Small business CGT concessions)。
比如在上面的例子中,假定所有小股东所持有的参与比例的总和为9%(即,通过90%参于比例的穿透性要求),但控股公司持有静态投资,此时就需要满足80%经营性资产要求。
在计算经营性资产比例时,小股东按比例所持有的经营性资产,不能计算在内(也就是说,会被视同为静态资产)。
在上述例子中,如果控股公司所持有的经营性资产为90%,静态资产为10%,则按相关规定计算所得的经营性资产比例为: 90%(经营性资产)x 91% (大股东的参与比例) = 81.90% (通过80%经营性资产要求)。
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微信: GH-ZHU-AD
电话 : 08 7080 3287
手机: 0433 037 039
电子邮件: george@atimeconsulting.com.au
办公地址: Level 3, Suite 5, 68 Grenfell Street, Adelaide SA 5000
或通过以下表格联系我们: